依據(jù)《民法典》第1062條,我國法定夫妻財產(chǎn)制采取的是婚后勞動和資本所得共同所有規(guī)則。[1]關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范圍,《民法典》第1062條第2項在《婚姻法》第17條“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基礎上,增加了“投資的收益”。在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且夫妻二人均為股東的情形下,如果夫妻雙方?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無論是股權財產(chǎn)價值所對應的出資,還是股權收益,均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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