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的破產立法規(guī)定,債務人在危機期間的個別清償行為,在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可被撤銷,但同時也都作有例外規(guī)定以保公平。
《美國破產法》有關可撤銷行為的規(guī)定主要為第547條、第548條、第549條和第553條?!睹绹飘a法》以第547條“偏頗性清償”進行命名并規(guī)定了具體的行為要件和例外條款。而偏頗性清償又恰恰是美國破產撤銷權適用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1]
《美國破產法》中的偏頗性清償(Preferential Transfer),是指處于無力清償狀態(tài)的破產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的一定期間內對債權人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作出的轉讓,從而使該債權人獲得比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更多的受償份額。美國的破產法制度最初是繼受自英國破產制度,然而,偏頗行為撤銷制度在幾經沿革下,發(fā)展出和英國截然不同的風貌。
[2]
美國1800年頒布的第一部破產法是以當時英國破產法為參考,由于英國當時的破產法根本就沒有注意到破產前的偏頗性清償問題,所以這部法僅僅對欺詐性轉讓作了規(guī)定,沒有涉及偏頗性清償。第二部破產法即1841年破產法也是借鑒同時期的英國法,這部法對偏頗性清償進行了規(guī)定,規(guī)定如果轉讓是發(fā)生在破產受理前兩個月內,或受讓人知悉債務人申請破產或者有申請破產的意圖,偏頗性清償即可撤銷。破產法將偏頗性清償定義為“債務人對債權人在破產情況下的轉讓,債務人的意圖是給予受讓人比其他債權人更多的優(yōu)惠或特權”。
[3]
美國1867年破產法中偏頗性清償?shù)亩x已經與英國法產生了很大不同。這部法分兩步來規(guī)定偏頗性清償。首先,陷入無力清償境地的債務人在破產前4個月內必須有給予某債權人優(yōu)惠的主觀意圖;其次,債權人必須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已經陷入無力清償?shù)木车?。美?898年破產法,后來由1938年錢德勒法案修正,一直適用到1978年破產法修正案通過。該法第60條(a)款規(guī)定債務人在陷入無力清償?shù)木车貢r,如果轉讓了他的財產或者故意敗訴,而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或財產的轉讓使得一個債權人獲得比其他同清償順序的債權人更多的清償,那么,清償就是偏頗性的。同時,第60條(b)款規(guī)定債權人必須有理由相信債務人意圖給予其優(yōu)惠。1938年錢德勒法案對偏頗性清償?shù)母拍顩]有作實質性的修改。
1978年制定的美國聯(lián)邦破產法典即《1978年破產改革法》(The Bankruptcy Reform Act of1978)對偏頗性清償行為的界定,首次刪除債權人的主觀要件,但是該債權人主觀意思的要求,在涉及內部關系人的偏頗性清償行為的撤銷權中仍予以保留。2005年,美國聯(lián)邦破產法典經歷了重大的修正,該法案名稱為《防止破產濫用與消費者保護法》(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2005)(簡稱為BAPCPA),其中有關于偏頗性清償行為撤銷的重要修正體現(xiàn)在:再次地降低“正常商業(yè)活動(即偏頗性清償例外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成立標準,使得債權人主張547條(c)款(2)項的抗辯事由更容易成立;并且賦予債權人新抗辯事由,即增訂第547條(c)款(9)項,對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最低門檻的金額進行限制,擴張至非消費性債務??傮w說來,自1978年擴張偏頗清償?shù)姆秶螅F(xiàn)行的《美國破產法》呈現(xiàn)出限制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趨勢。
[4]
根據(jù)現(xiàn)行的《美國破產法》第547條(b)款的規(guī)定,除非本條(c)另有規(guī)定,管理人可以撤銷債務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財產利益上的任何轉讓,即偏頗性清償行為的一般要件包括:(1)轉讓的是債務人在財產上存在的利益;(2)轉讓是對債權人或為了債權人的利益作出的;(3)轉讓是為了或基于債務人先前存在的債務;(4)轉讓時債務人處于無力清償狀態(tài);(5)轉讓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前90日內,如果債權人是關系人則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前1年內;
(6)轉讓使債權人獲得的清償多于沒有轉讓時債權人依據(jù)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破產財產分配。
[5]
根據(jù)美國破產法學界和司法界的解釋,撤銷偏頗性清償?shù)闹饕康脑谟谧柚箓鶛嗳恕盃幭嘣V諸法院以瓜分處在破產邊緣的債務人的財產”,有助于“在債務人的債權人之間平均分配財產的首要破產政策的實現(xiàn),要求比同一順序的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較多的債權人交出多獲得的財產從而謀求債權人之間的平均分配”。接受轉讓的債權人主觀上的無辜不能成為撤銷權的抗辯理由,“國會認為平均分配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削弱了對債權人的善意的考慮或者削弱了對債權人對于偏頗性行為知悉程度的考慮……”同樣,債務人的動機和目的也是無關緊要的,因為“撤銷偏頗性清償行為的全部要求就是追索期間內有實際的轉讓行為發(fā)生并且符合第547條(b)款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另外,債務人的錯誤行為不可歸罪于托管人,也不能導致托管人對于偏頗性行為的撤銷權無效。
[6]
但前文所述,在1978年制定的美國聯(lián)邦破產法典(The Bankruptcy Reform Act of1978),對偏頗性清償要件之規(guī)定,刪除了債權人主觀惡意一項,以客觀因素來定義偏頗行為,擴大了偏頗性清償撤銷權的攻擊范圍。為了彌補債權人,增訂了例外條款第547條(c)款,管理人不能對此條規(guī)定中的各項行為行使撤銷權,規(guī)定此條的目的在于:“使破產中符合偏頗性清償行為要件的轉讓行為避免受到偏頗性清償?shù)墓?,只要這些轉讓對于商業(yè)現(xiàn)實是十分重要的,并且不損害偏頗性清償規(guī)定的目的,或者這些轉讓通過維持潛在破產者的經營有助于企業(yè)的繼續(xù)?!?/p>
[7]
第547條(c)款中所列各項,雖然形式上也屬于偏頗性清償,但并未違反撤銷權制度的目的,因而對符合該項的債權人應該予以保護。
根據(jù)《美國破產法》第547條(c)款的規(guī)定,下列九種情形屬于偏頗性清償之例外: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