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6號)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保護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已由河池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2月6日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5月29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6月13日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保護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
(2025年2月6日河池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河池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河池市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三條第五項中的“壯醫(yī)、瑤醫(yī)、苗醫(yī)、拔火罐等民族”。
(二)刪去第五條第一款中的“預算應當與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工作相匹配,并逐步加大投入”,將第二款中的“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配合”修改為 “協(xié)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