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公布 根據2022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5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館業(yè)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
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旅館業(yè)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衛(wèi)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y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必要的防盜等安全設施。
第五條 開辦旅館,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申請?zhí)胤N行業(yè)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ǘ嗣鞣块g號、服務臺、防盜安全設備設施等的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ㄈ┞灭^安全管理制度;
(四)營業(yè)執(zhí)照;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服務窗口等公開申請開辦旅館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方式獲得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六條 申請?zhí)胤N行業(yè)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申請?zhí)胤N行業(yè)許可證應當作出符合旅館開辦條件的承諾,提交規(guī)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予以許可??h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旅館的開辦條件,自作出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作出承諾的旅館進行實地核查。發(fā)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存在不愿承諾、無法承諾,或者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尚未修復、曾作出虛假承諾且信用尚未修復等情形,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根據旅館的開辦條件,對旅館進行實地核查。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許可;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經批準開業(yè)的旅館,如有歇業(yè)、轉業(yè)、合并、遷移或者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等情況的,應當自按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備案情況依法辦理特種行業(yè)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旅館因翻修、改造、擴建、合并等原因改變原開辦條件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核查。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重新申請?zhí)胤N行業(yè)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