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訴訟制度是民商法中的普適性制度,是債權保全制度的一種。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需要滿足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到期債權難以實現、債務人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債權非專屬自身的債權四個條件?!?a href="javascript:void(0);" fid="A290592" tiao="0" class="flink">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一)》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