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2025〕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4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
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行政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涉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ㄒ唬┫蛐姓C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告知政府信息無法提供或者不予處理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對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
十四條、第
十五條、第
十六條規(guī)定的不予公開行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請內容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
?。ㄎ澹┱J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職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對行政機關的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等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條 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等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屬于
行政訴訟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答復的,以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